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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 |
责任限额 |
免赔额 |
财产综合保险 |
火灾、闪电 / 雷击、台风 / 风暴、洪水、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供热 / 供气管道或水管爆裂、爆炸、罢工、恶意破坏和清理残骸费用 |
每份人民币 10 万元(包括清理残骸费用),按购买数量累计;无论购买份数多少清理残骸费用的最高赔付为 RMB10 万元。 |
每次每一事故 RMB1000 元或核定损失的 10% ,以大者为准。 |
公众责任保险 |
基本险:被保险场所第三者责任,附加险:承租人责任、火灾/爆炸/烟雾及水灾损失责任、装卸责任、急救责任、电梯责任、食品饮料责任 |
基本险每份人民币 10 万元,按购买数量累计,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其他扩展责任限额为基本险责任限额的 50% 。 |
每次每一事故 RMB300元。 |
盗抢险*1 |
盗窃、抢劫 |
每份人民币 10 万元,按购买数量累计。 |
每次每一事故 RMB500元或核定损失的5%,以大者为准。 |
现金保险 |
被保险场所内的抢劫、被保险场所外的抢劫、保险箱被盗窃 |
每份人民币3,000元,按购买份数累加计算;但最 高不超过9万元(被保险场所内的现金抢劫人民币9万元;被保险场所外的现金抢劫人民币9万元;保险箱被盗窃人民币9万元)。 |
每次每一事故 RMB200 元或核定损失的10%,以大者为准。 |
机器设备综合保险 |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电路短路和断电、超负荷、电磁感应或由于设备内部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而造成的对该电子/电器设备本身的直接物质损失 |
责任限额为被保险财产总价值的30%或人民币15万,以小者为准。 |
每次每一事故 RMB3000元。 |
利润损失保险*2 |
由于财产综合险下所保障的风险致使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或损坏而导致营业中断时,按照定额补偿的方式对营业中断损失进行补偿。 |
营业中断损失按照每份人民币 3000元/月进行定额补偿,按购买数量累加计算,最多不超过人民币 5 万元/月;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每次每一事故3个工作日后核定赔偿数额的 10% 。 |
雇主责任保险 |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被保险人营业活动时,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疾病而导致身体伤害,而由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由此而造成的诉讼费用。 |
承保范围 |
责任限额(单位: RMB) |
免赔额 (单位:RMB) |
计划 A |
计划 B |
计划 C |
医药费用(每人每次事故) |
2,000 |
4,000 |
6,000 |
50 |
伤残或死亡补偿(每人每次事故) |
10 万 |
15 万 |
20 万 |
无 |
超额雇主赔付 (每次事故 )*3 |
20 万 |
30 万 |
50 万 |
1,000 |
注意: *1 如果被保险场所没有24小时保安或者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免赔额将调整为每次每一事故 RMB1,000 元或核定损失的10% ,以大者为准。 *2 利润损失按照被保险人购买的额度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或本保障项下的最高责任限额,以小者为准。 *3 超额雇主责任是指若雇主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医药费用和伤残或死亡补偿赔偿责任限额时,可依本保障获偿,包括由此造成的保险公司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