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驾驶员撞死自己的父亲,保险公司赔不赔?10月31日,四川彭州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无效。法院认为,“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违背公平原则,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据介绍,该判决在全国都开创了先例。被告方保险公司表示,将提起上诉。
据《成都商报》报道,去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一货车车主万某雇佣的驾驶员肖某驾车行至彭州白鹿镇路段时发生故障。肖某请同车有修车经验的父亲下车检修时,车突然失控,冲向路边,将肖的父亲轧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彭州市法院判决车主万某向被害人的亲属赔偿87880元。出事车辆是2003年9月万某买的二手车,万某同时受让了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遭受人身伤亡的受害者。万某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保险合同第6条第2项明确约定,“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彭州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0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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