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网站9月29日消息,吉林保监局查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0年—2011年2月,你公司利用虚增专管员“人头”,并将分摊在虚增专管员身上的激励费用打入银贷部内勤工资卡的方式套取费用,用于支付代理银行工作人员现金手续费。其中,2010年支付548,451.30元,2011年1至2月份支付204,338.00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吉林保监局现给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玉梅时任该公司分管银保业务的经理助理,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给予陈玉梅警告并罚款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