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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解答


什么是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将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和现行第三者责任险有何差异?
  事实上,上海市现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已包含4万元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并按照《上海市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承担强制保险责任,这与即将实施的交强险性质是相似的。也就是说,目前三者险是强制+商业的模式,而自7月1日起,车主在投保6万元交强险的同时,也可附加商业三者险,以提高保障额度。
交强险责任限额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交强险的费率(部分)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  
二、非营业客车 3 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 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90  
三、营业客车 11 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  
12 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  
七、摩托车 36 摩托车50CC及以下 120
37 摩托车50CC-250CC(含) 180


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对车险价格的影响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的同时,各保险公司自7月1日起也将启用新的车险条款。新车险条款分成了A、B、C三套,每一个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同一家公司的不同分公司实施条款可能不一样。从三套新车险条款的费率来看,总体费率在现行基础上略有上升 ,这将主要体现在车损险方面,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则将有所下调。有车一族的朋友可要注意自己的保单到期时间,以进行最优方式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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