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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保监局:切莫混淆交费期限和保险期限

2014年03月06日   沈阳晚报

 3月4日,辽宁省保监局发布提醒,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通常具有期限较长、收益不确定等特点,投保人在购买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在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内容并认可后再慎重签名。

  一些保户疑问,当时说好5年缴费期限,为何现在说10年才能取回本金。在此,保监局提醒保户一定要区分好交费期限与保险期限。

  对于交费期在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在书面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享有至少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一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投资连结保险还可能需扣除资产管理费)。投保人应在此期间内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或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若不愿意持有合同的,应在犹豫期内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解约手续。

  保险消费者如果认为销售人员未尽说明义务影响自身民事权益,可以拨打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12378)进行投诉。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高薇

  通讯员 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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