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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新闻
全国雾霾性天气频繁发生 环责险再度升温

2014年03月11日 上海金融报

在每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民生问题都是与会代表及委员们最关心的话题,其中,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健康和公共安全等重大问题,更是不断升温的热点。随着全国雾霾性天气频繁发生,环境问题的受关注程度渐渐提升,与之相关的一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也再次出现在公众面前。

  “绿色保险”

  环责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在各个国家的具体名称有所不同,如英国称之为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属地清除责任保险,美国称之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一般认为,环责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将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

  从2007年试点算起,我国环责险已经走过7年历程,其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之中。“实际上,政府层面对于环责险一直很重视,曾出台多项文件推动这一制度发展。”据保险专家介绍,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启动了环责险试点。201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再度明确“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12年出台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

  但总体上看,我国环责险推广缓慢,试点效果并不理想。由于这项保险不具强制性,企业出于成本考虑不愿购买这一险种,投保企业数量不多也使得保险的“大数法则”难以发挥作用,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巨大的赔付金额让保险公司在推广这一业务时顾虑重重。

  在众多专家和市场主体的强烈呼吁下,2013年年初,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将“强制”二字与环责险相连。这一举措显著加快了各地开展环责险的步伐,试点范围在全国进一步扩大。政策层面的日益“给力”,也让曾经踌躇不前的保险企业开始重视这一险种,甚至开始“争食”这一市场领域。

  大有作为

  “强制”意见发布之后,新疆、陕西、安徽、北京和江西等省市相继跟进试点,加上2008年第一批试点省份,据统计,我国已经大约有20个省市推行环责险相关试点。行业人士指出,通过试点可以发现,环责险不但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

 

  根据环保部的调查,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而且,污染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没有保障机制,企业应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责任往往不能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极易引发社会矛盾。

  环责险的设立增加了预防环境危害的参与主体,让保险公司有权对企业的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指导。保险合同订立后,为控制风险,《保险法》赋予保险人勘查保险标的的权利,督促保险合同的义务人履行维持保险标的安全状况(如缔约时的状态)。同时,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可以通过风险分摊,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使被破坏了的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及时得到重建和修复,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据悉,环境保险或将写入相关法规。有消息称,《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进行了两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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