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报曾报道过的《保险只赔暴雨不赔大雨》一案,近日在东城法院审结。车主郭某与保险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向原告支付通融理赔保险金2.3万元。
去年8月9日天降大雨,郭某驾车不慎驶进积水,致使发动机进水无法启动。后郭某将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近3万元修理费。当郭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只有在暴雨情况下投保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付保险金。因当天的降雨并未达到暴雨的程度,故此次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其次,郭某在投保车辆被淹的情况下,又在水中启动车辆,因此造成发动机损坏,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此项损失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而车主郭某却提出,根据丰台气象站的观测,当日降水量达到18.9毫米,强度达到大雨等级。气象部门对降雨划分为“小、中、大”三个等级,并没有暴雨这一概念。而且在投保车辆进水后,自己并未在水中发动汽车。
案件重新开庭后,双方却未对大雨和暴雨的区别进行争执。被告虽认为双方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解存在争议,但仍同意向原告支付通融理赔保险金23000元。
名词解释:所谓通融赔付,就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由于某些原因,保险公司给予全部或部分的赔偿。通融赔付有一定原则:一是保户的业务量大,信誉好。二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发展。三是有利于市场竞争,留住客户,维护公司信誉。对保户而言,一旦知道某一次赔付是通融赔付的话,一定要关注自己的保单,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再次发生同样的事故,就很可能得不到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