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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中心 > 定期寿险 > 友邦护身符定期
1.险种名称 2.产品介绍
3.业务咨询

1.险种名称
友邦护身符定期保险
2.产品介绍
 

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

投保年龄

18-55

保险期间

10 年、 15 年、 20 年、保险期间至 60

保险责任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其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若被保险人发生残废,本公司将按照其残废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保单特色

· 高额保障,保费低廉
您只需缴付低廉的保费,便可获得高额的周全保障,彰显您的身价。同时体现您对家人的责任与爱心。

· 人生风险,全面兼顾
本合同集身故保障、残废保障于一 体,让您的生活更稳健,让您的家人更安心。

·多种期限,按需选择
您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您的保险期间。

· 保险合同,可以转换
购买《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合同生效后的前五年内,您可按照自己需求的改变,将《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转换成本公司指定的其他寿险而无需核保,让您的保险计划更适合您。

· 保证权益,期满拥有
合同满期日后60天内,您可行使《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的保证权益,提出购买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指定的可续保的一年期定期寿险合同,本公司保证承保。

投保示例

30岁男性,投保2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的友邦护身符定期寿险,保险期间至60岁为例:

身故或残废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

30岁<-----------保险期间30年----------->60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受益人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自致残废或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身故;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 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7) 因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8)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因上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按退保处理;但唯第(5)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且投保人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将不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
本产品具体的各项保险内容详见保险合同条款。

3.业务咨询
业务咨询:86-21-28538185     86-21-58352490 
 
 
* 完整的责任免除事项内容请参阅保险合同条款,并以该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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